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西省天宜航运有限公司因丢失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
公告时间:2016年12月10日 公告类型:公示催告
当事人:
申请人江西省天宜航运有限公司因丢失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内环西街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西省天宜航运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31300052/26786558, 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三维瑞德焦化有限公司、背书人临汾市兆田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铭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江西省天宜航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1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 四、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刊登媒体:中国法院报
刊登版面:三版
刊登日期: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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