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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监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228号提案的答复

公告时间:2018年09月11日   公告类型:通知通告

当事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保监局

湘保监函〔2018〕79号

唐灵芝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于保险工作关心,您的建议对于改进保险服务具有积极意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我省保险业垫付工作现状

《交强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局一贯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做好承保理赔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作用。湖南保险业在交强险持续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参与社会救助,在垫付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2017年,我省保险公司累计垫付案件12136件;2018年上半年,累计垫付件数7140件。垫付案件数量呈逐年明显上升趋势。

自2010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以来,湖南省财产保险公司每年分季度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按2%的比例提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截至2018年上半年,我省交强险保费收入353.4亿元,累计提缴救助基金7.07亿元,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

但现实中,确实存在您所提的保险公司垫付审批流程较繁琐,垫付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垫付案件追偿比例极低,且追偿成本高、流程繁琐,再加上我省保险公司交强险持续多年亏损严重,保险公司参与垫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垫付义务,但是对不履行垫付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强制处理措施,未授予监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鼓励和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履行垫付义务。一是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将鼓励保险公司积极优化垫付流程、简化手续,力求为更多有需要的受伤人员提供便捷快速的垫付服务。二是探索将垫付工作纳入我省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的考察内容,通过监管评价倒逼保险公司改进和完善垫付服务。三是持续督促保险公司改善理赔流程,提升客户体验,做好理赔服务,做到应赔尽赔、应赔快赔,严厉打击拖赔、惜赔、拒赔行为。

(二)推动优化救助基金垫付流程。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职责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各市、县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比照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我局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强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推进优化我省道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流程,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提供更便捷及时的垫付救助。

您关于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完善保险公司垫付申报流程的建议,切合实际需求,很有启发意义,我局也将结合工作职责,积极向银保监会汇报。

湖南保监局

2018年8月29日

联系单位:湖南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联系电话:0731-8452823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保监局 公告时间:2018年09月11日
刊登媒体:中国公告网
刊登版面: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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