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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龚建飞、吴冠荣、肇庆市冠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

公告时间:2015年10月31日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龚建飞、吴冠荣、肇庆市冠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明诉被告龚建飞、吴冠荣、肇庆市冠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2015年10月31日
刊登媒体:中国法院报
刊登版面:第G31版
刊登日期:20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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