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2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2020年08月12日 公告类型:开庭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刘玉屏、赵彩云:本院受理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与你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鲁0203 行审25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本院准予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丁风波:本院受理原告徐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牛树松:本院受理刘书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3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永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36号)第四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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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高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及(2020)鲁0203财保4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36号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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