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法院公告
公告时间:2020年08月24日 公告类型:开庭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刘桂龙、王济香、王刚:本院受理原告管宝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11 民初16502号之一民事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薛家岛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营口镁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德信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镁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原被告的《 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7.14终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1.13至 2019.7.13的房屋租金353202 元;3、被告向原告偿付垫付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共计 78728.8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1.14起至房屋租金付清之日止,以季租金176601元为基数,年利率24% 标准计算的违约金;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9 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单媛:本院受理的原告单连宝与被告翟绪辉、第三人单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单连宝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刘桂龙、王济香、王刚:本院受理原告李树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11 民初7902号之一民事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薛家岛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长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振忠、青岛裕康商贸有限公司、刘新德与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西市人民法院
庾红革: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庾红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执异163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战宏达:本院受理原告路小军与被告战宏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何乃平、陈芬:本院受理原告孙强与被告何乃平、被告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 0202民初 1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唐山:本院受理原告常礞德与被告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耿旋旋:本院受理原告艾淑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7341 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 30万元,从2018年8月 15 日起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 (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三和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鹏霄:本院受理原告朱逢源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万元及利息(自 2017年9月 28 日起至付款日止同期人民银行贷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 (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华喜、赵岩:申请执行人李泽申请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以 (2020)鲁0113 执异29 号立案。因无法直接向赵岩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通知你们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参加听证会,逾期则依法处理。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张勇、呼建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世斌诉被告呼建慧、张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10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勇、被告呼建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士斌借款230 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0元,由被告张勇、被告呼建慧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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