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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刘长龙:本院受理原告常志刚与被告刘长龙、王丰、张健、辽宁震宇

公告时间:2015年11月04日   公告类型:裁判文书

刘长龙:本院受理原告常志刚与被告刘长龙、王丰、张健、辽宁震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2015年11月04日
刊登媒体:中国法院报
刊登版面:第G48版
刊登日期: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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