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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冯明、邹玲:申请人米波、林华与你们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

公告时间:2015年11月11日   公告类型:执行文书

冯明、邹玲:申请人米波、林华与你们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15)巴州执字第797号执行裁定书、(2015)巴州执字第797号执行通知书和(2015)巴州执字第797号财产申报通知书。限你们公告六十日期满后五日内自觉履行给付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属于你们所有的位于巴州区南坝小区二楼二号房屋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为自觉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来本院摇号抽取,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2015年11月11日
刊登媒体:中国法院报
刊登版面:第G72版
刊登日期: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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