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湛江市硕海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恒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威、苏
公告时间:2016年03月30日 公告类型:裁判文书
湛江市硕海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恒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威、苏国振、胡勇、艾丽、湛江市港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壹叶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湛江市湛翔工贸有限公司、湛江海盛船务有限公司、徐海东、陆村、湛江市霞山区燕辉湖光实业有限公司、苏为平: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湛江市硕海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恒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威、苏国振、胡勇、艾丽、湛江市港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壹叶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湛江市湛翔工贸有限公司、湛江海盛船务有限公司、徐海东、陆村、湛江市霞山区燕辉湖光实业有限公司、苏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因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限被告湛江市硕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27965元和相应利息(计至2015年11月21日止为543631.21元;自2015年11月22日起以实际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年利率13.95%计付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给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湛江市恒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威、苏国振、胡勇、艾丽、湛江市港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壹叶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湛江市湛翔工贸有限公司、湛江海盛船务有限公司、徐海东、陆村、湛江市霞山区燕辉湖光实业有限公司、苏为平对被告湛江市硕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湛江市恒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威、苏国振、胡勇、艾丽、湛江市港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壹叶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湛江市湛翔工贸有限公司、湛江海盛船务有限公司、徐海东、陆村、湛江市霞山区燕辉湖光实业有限公司、苏为平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湛江市硕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94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4766元,由十四名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2016年03月30日
刊登媒体:中国法院报
刊登版面:G12
刊登日期: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