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文书:李明: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执行
公告时间:2016年05月16日 公告类型:执行文书
当事人:李明
李明: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冀0903执223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2015)运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刊登媒体:中国法院报
刊登版面:七版
刊登日期: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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