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蒋勇、蒋斌:本院受理原告赵炳科诉你、刘艳、刘国梁、唐菊、蒋红
公告时间:2016年08月21日 公告类型:裁判文书
当事人:蒋勇、蒋斌
蒋勇、蒋斌:本院受理原告赵炳科诉你、刘艳、刘国梁、唐菊、蒋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新2924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勇、刘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62200元及利息62928元。二、自2016年7月15日之后的逾期还款利息继续按24%年利率计算,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三、被告蒋斌、唐菊、蒋红刚、刘国梁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蒋斌、唐菊、蒋红刚、刘国梁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蒋勇、刘艳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89.7元,由被告蒋勇、刘艳、蒋斌、唐菊、蒋红刚、刘国梁负担6951.04元,由原告负担1038.6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媒体:中国法院报
刊登版面:G81
刊登日期:201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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