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瑞昌诉你公司追偿权
公告时间:2016年10月13日 公告类型:裁判文书
当事人: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瑞昌诉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0403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瑞昌为其垫付的广告费用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媒体:中国法院报
刊登版面:G20
刊登日期: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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