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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北京市天时宇货运有限公司、王士新: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

公告时间:2017年08月24日   公告类型:裁判文书

当事人:北京市天时宇货运有限公司、王士新

北京市天时宇货运有限公司、王士新: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天时宇货运有限公司、王士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京0107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天时宇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款本金十二万八千八百元、利息二千六百七十三元;二、被告北京市天时宇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每笔保理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相应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详见附表一);三、驳回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市天时宇货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七十六元(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天时宇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天时宇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2017年08月24日
刊登媒体:中国法院报
刊登版面:G02
刊登日期: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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